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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 2020-12-07 00:00 ][ 2021-01-07 17:30 ] 状态: 已结束

各民营企业:

为抓好《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19 号)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潘书记的批示精神,市民营办起草形成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民营企业意见,请结合实际,对实施意见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责任分工提出意见,于2021年1月7日下班前书面反馈市民营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徐欢欢,电话(传真):3837180。

 电子邮箱:zhk3837180@163.com

 

                                                                                         2020年12月7日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19 号),着力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放宽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财税支持、用水用电、职务评定、员工参保、定价管理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试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在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对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坚决纠正并依法处理招标人限定投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实施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依法公开交易及履约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五)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落细中央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部署要求。实施“稳主体增主体扶主体”行动,继续落实减费降税,减租降息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强链延链补链工程。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大稳岗补贴、培训补贴、失业保险返还力度,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智能消费、绿色消费、线上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产业扶持发展政策体系,让惠企政策更加精准有效。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国家、省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允许依法延期缴纳。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引导金融机构制定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年度目标,建立银行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支持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提高“首贷率”和信用贷占比,扩大新型政银担、税融通、无还本续贷等业务规模。完善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深化中小企业信用贷改革,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落实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政策。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全面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施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建立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后备资源库,实施财政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民强担保集团、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广订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持续优化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机制。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民强担保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明显违反市场规则的条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民营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不动产登记方面,对不符合管理条件,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帮助补齐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三)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效实施。各级政府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抓紧开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工作。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对民营企业执法司法的平等保护机制。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依法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执行查办有关案件时需要民营企业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要严格遵守监察法有关规定,精准实施审查调查留置措施。(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规范化管理对标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选树一批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民营经济上台阶行动计划、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行动,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和成长创新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要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重视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员工创造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各类科研项目、标准制定和“一室一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共用科研资源、共享科研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者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身份不变、社保“通兑”的跨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优做强,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等重大国家战略,参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江北新区、创新成果孵化区等建设。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安徽自贸区芜湖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区域交流合作。落实长三角各类市场主体协同联动机制,推动规则标准等高对接、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科创产业深度融合、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促进民营企业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与上海杨浦区、台州、温州、常州市组建长三角民营经济跨区域发展联盟,推进产业创新、制度、服务跨区域协同。持续深化与全国知名民企合作发展活动,继续办好科博会、装备制造产品(芜湖)产需对接会等大型展会,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知名展会。(市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中心、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鹜做实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等。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争创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建立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体检”长效机制,引导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建立企业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状况与执法监管挂钩制度,引导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倡导民营企业家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员工健康,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援疆援藏等工作。(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发挥老一代民营企业家传帮带作用,促进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领导小组成员)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五)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开展“一企一组一策”帮扶行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定期走访调研,畅通企业家意见诉求渠道,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各级党委和政府可聘请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发展顾问。聘用一批民营企业家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通过选举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持续宣传推介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通过平台查询政策、对接要素、留言提交问题及意见建议。(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况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或列席。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商会协会意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依托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芜湖平台,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全面开展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以开放、服务、创新、高效的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人才和企业安家落户。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为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创新培育、要素对接的精准服务。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活动,做实做优各级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创新培育、要素对接等精准服务。定期召开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重点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合同义务。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保障

(二十九)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应建尽建,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对未建立党组织的民营企业,要加大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力度,推动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深入开展“双强六好”企业党组织包建活动,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工委,市委非公工委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党建赋能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各级各部门突出政治机关属性,依法依规把党的领导融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全过程。民营企业出资人重视支持党建工作情况,要作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工委,市委非公工委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健全协调调度、信息沟通、督促检查、考核激励等工作推进机制。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完善监测分析、预警研判机制。(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健全與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积极争创国家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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