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对外开放口岸
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需要,为保障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正常执行公务,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在对外开放口岸划定的管理区域。
第三条 边检机关遵循依法履职、强化协作、安全有序、顺畅高效的原则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第四条 边检机关负责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必要时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实施警戒,防范和打击口岸限定区域内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口岸安全、快捷、畅通的出入境秩序。
边检机关会同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五条 口岸限定区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边检机关会同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协商明确具体区域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划定,并按规定发布通告和限定区域示意图,公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在口岸适当位置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志牌、施划标志线等。
第六条 本市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包括:
(一)机场口岸限定区域范围。
1.出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自边防检查候检区至各登机口;
2.入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自各登机口至入境检查现场;
3.交通运输工具停放地和其他需巡查、监管的区域。
(二)水运口岸限定区域范围。
1.有引桥的码头,以引桥卡口为起点,延伸至码头前沿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和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2.无引桥的码头,结合码头类型、封闭条件分类划定,具体包括:封闭条件完善的码头作业区封闭区域;封闭条件欠缺或封闭区域过大的,自码头前沿向岸侧作业区延伸的规定区域范围;
3.对外开放水域。
第三章 区域管理
第七条 边检机关通过巡查抽查、视频监控、设置门禁、卡口验证、电子围栏、协作共管等方式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实施检查和管理,防范非法出境入境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
边检机关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检单位和口岸公安机关的协作,共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内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申请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的人员,边检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查验其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审核其身份信息,重点审核申请人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必要性、是否为网上追逃在控人员、是否具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
对通过审核的人员,边检机关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准予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未通过审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九条 对因公务需要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口岸联检单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凭工作证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对执行紧急任务、实施维修作业等其他任务,需要临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经查验身份信息后按规定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条 作业工人登轮作业,应当持登轮许可证进出水运口岸限定区域。
对办妥上下外轮许可、船员临时入境许可或者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的人员,允许凭有关许可进出水运口岸限定区域。
涉外轮船代理、船公司代表、港口涉外服务等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备案信息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检机关有权阻止有关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一)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出示工作证件的;
(二)未持登轮许可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证件或者伪造、涂改证件以及其他无效证件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的;
(五)拒绝出示证件或者不接受检查的;
(六)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航空器、国际船舶载运的不准出境、入境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边检机关对划定的口岸限定区域,根据国际航班、船舶、人员构成、封闭条件、安全等级等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实现执勤警力动态调整、警力资源使用效能最大化。
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按规定凭相关文件、备案资料等查验放行。
第十三条 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应当服从边检机关管理;
(二)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口岸秩序的活动;
(三)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载运无关人员;
(四)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不得在限定区域内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边检机关对出境入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依法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可在登机(船)口实施出境入境手续复核。
第十四条 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特殊管理对象,如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边检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稳妥有效处置。
第十五条 口岸闭关或者无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通行期间,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好自管主体责任,确保口岸限定区域安全。
第十六条 口岸经营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积极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封闭工作;
(二)发现口岸限定区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通报边检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口岸限定区域内遇有特殊重要勤务、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情况时,边检机关应当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因非边检机关职责内事由引发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必要时,边检机关可以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警戒。
第十八条 边检机关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规定启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二)维护现场秩序,向出境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告知;
(三)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争取配合支持;
(四)依法开展后续调查处置,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五)处置工作完成后,尽快恢复核验放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边检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政府口岸办)会同芜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