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芜政办〔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22〕16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大力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双轮驱动、同步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落脚点,促进事业产业协同,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新格局。基本健全以养老产业不断升级、市场开放有序、服务丰富多元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和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全市形成兜底养老有保障、普惠养老能满足、中高端养老可提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的良好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养老服务供给优化工程。
1.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编制出台《芜湖市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鼓励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兴办面向不同服务群体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和康复护理机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支持具有或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物业或者闲置国有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品牌连锁机构不断拓展业务,实现规模化发展。实施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2.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宜邻中心建设等,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功能配置。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鼓励军休机构与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一站式服务平台签约合作,为军休人员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二)实施健康养老管理工程。
1.促进医养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打造以老年照护、医疗、康复为一体的康养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生活照料、康复期护理、治疗期住院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普及社区老年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
2.不断拓展康养融合。科学布局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站点)等,建立反应迅速、流程顺畅、行动高效、技术可靠的生命健康保障服务体系。发挥芜湖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森林公园等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文旅融合、森林康养、运动康养、中医药康养,推动建设具有集休闲、养生、疗养和旅游等功能的康养综合体,打造面向长三角的高水平健康养老胜地。
3.促进老年旅游发展。依托康养基地,发展康养旅游和旅居养老。鼓励旅游企业依托线下门店、线上平台,创新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产品,打造特色运营模式。指导A级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星级酒店等场所加强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安全、便捷的老年友好旅游环境。支持旅游企业完善老年旅游产品与服务标准。
4.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和照护制度。持续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覆盖面,贯彻落实上级各类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积极申报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先行试点。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推广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性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各县市区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
(三)实施社会参与养老促进工程。
1.推进文化和康养融合发展。积极拓展老年教育办学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适应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文化娱乐、健康养生、金融理财等需求。鼓励发展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支持通过网站、手机APP等平台,开发线上授课、互动交流等产品。推动老年教育与老年旅游、机构照护等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外部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主题游学、文化培训等服务。
2.激发潜在消费需求。倡导健康、科学的养老理念,通过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老年人购买适宜的专业服务和康复辅具用品。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推广方式,推动老年用品和服务嵌入老年人线上、线下生活场景。营造“孝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家庭的支撑作用,倡导子女更多为老年人消费,鼓励物业、家政、文旅等企业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四)实施适老设施拓展工程。
1.鼓励发展老年宜居产业。鼓励按照适老化标准建设疗养式、社区式养老项目,设置康复中心、娱乐中心等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提供24小时管家服务,开发建设集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为一体的养老社区产品。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探索建设功能设施齐全,年轻人、老年人融合居住的综合社区和长租公寓,打造代际融合、充满活力的长者社区。倡导住房保障理念,指导各地多渠道筹集适合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结合实施城市功能品质提升行动、老旧小区改造,制定完善适老化房屋建设和改造标准,拓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覆盖范围,符合条件有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率达100%,积极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2.推动康复辅具行业发展。支持康复护理、康复辅助、智能看护、智能养老辅助软件、智慧养老系统等产品研发设计,推动发展老年人服装服饰、日用辅助、生活护理等养老产品。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建设,执行供应商准入标准,动态更新产品目录,引导企业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需求的辅具产品。鼓励支持在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设立康复辅具租赁点,推广康复辅具优质产品应用。
(五)实施智慧养老提质工程。
1.鼓励支持智慧产品研发。鼓励数字化服务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预警与养老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鼓励建设养老数据服务中心、产品用品研发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企业,促进智慧养老产业集聚。
2.加强智慧场景设计和应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推动优秀产品和服务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中的应用,遴选优秀产品及服务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以机构为补充改善智慧养老服务体验。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引导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智慧化改造。制定完善智慧养老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推动培育智慧养老应用示范场景、示范基地和示范品牌。
3.推广使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市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完善全市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和管理平台。鼓励县市区依托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内老年人的智慧养老服务子模块。引导全市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机构入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促进人工智能、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围绕打造“数字芜湖”,推动养老领域智慧化发展。
(六)实施养老人才培养工程。
1.加强人才储备。鼓励市域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管理和康复辅助器具设计等相关专业,扩大养老产业专业人才招生规模。培育或引进一批智慧养老、产品研发、老龄科研等领域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作用,凝聚专家力量,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专家库。
2.完善培训机制。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相关职业院校深度合作,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贯彻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完善养老护理员评价体系和技能等级序列,拓展职业发展通道。精准对接用人单位岗位培训需求,提高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推动优质培训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用人单位与各类教育机构深化合作,开展学徒制、订单式培养,提高养老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水平。
(七)实施养老服务监管效能提升工程。
1.严格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参与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加大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消费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强金融理财、养生保健、旅游培训等领域监管,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消除安全隐患。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检查事项,深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对养老服务设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相关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福彩公益金比例不低于5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康复辅具、智慧养老等机构给予支持。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
(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出台针对养老产业的专项信贷政策。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养老产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兼顾稳健性和收益性,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专为老年人客户发行的养老型理财、信托产品。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市域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落实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制度,明确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政策。重视养老专业人才的岗位配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统筹推进机制,成立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二)营造公平环境。定期公布全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服务投资指南,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给予同等的床位建设、机构运营等补贴支持。完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养老服务补贴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形成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的服务供给格局。
(三)强化监督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芜湖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清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芜湖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清单
政策类型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用地支持 |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规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对其他经营性养老服务产业用地,可比照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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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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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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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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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按照“谁征收、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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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支持 |
1.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标准: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金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助;租金分年缴纳的分年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缴房屋租金。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70%以上一次性建设补助可上浮10%。 对已建成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投入运营满一年后,根据实际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人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标准予以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由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分担。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2.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按照标准创建,经市级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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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及农村幸福院,经验收合格后,未享受过建设补贴的,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市财政按每年每个中心(站)1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通过招标、委托等形式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达到服务标准且正常运营1年后,市财政另给予1万元运营补贴。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市级资金总额,鼓励各县市区适度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正常运转,有效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需求。围绕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等核心指标,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等级评估,支持各县市区加大扶持力度,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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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支持 |
4.对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老年人助餐、家庭养老床位参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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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按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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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获得省级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单位)荣誉和获得国家(省)“示范型老年友好社区”称号的社区,市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省级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区10万元,省级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中心2万元,国家级老年友好型社区3万元,省级老年友好型社区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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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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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费优惠 |
1.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对依托社区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免征契税;对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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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支持 |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办法。 |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将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担保贷款纳入全市政银担体系,建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纳入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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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市重点扶持建设的以收养失能失智老人为主的医养融合的养老护理院,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市财政在每年1000万元贷款额度内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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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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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才就业支持 |
1.支持市域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或委托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市内相关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并取得相应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证书等级、工作年限、学历水平给予奖补。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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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属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