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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23 10:11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为促进我市商贸粮食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商贸粮食企业和其他商贸粮食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1对汽车零售流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对餐饮住宿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对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对经认定为市级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示范店5万元、经销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对经认定为市级主食厨房经营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企业或经营主体,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网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4新建、改建或改造菜市场、农贸市场,对符合《芜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导则》,达到标准化要求的:新建市场(不含开发商代建)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奖励;改造市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单体营业面积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10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置和装修的,按30平方米每家2万元、50平方米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7开展万企帮万村消费扶贫行动,对商会、协会组织企业单位及其食堂定向采购我市贫困村产品和服务,年结算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本村地产农产品销售到主城区,年结算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其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8支持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选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每年给予3000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9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的特色商业街区,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长度500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利用现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夜市商业街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对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大型商场、超市,设立老人、旅游产品不少于50平米的专柜,每个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设立不少于60平米的本地农产品专柜的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1000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