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规范,根据党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种类包括“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中共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党组”“中共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机关支部委员会”四种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印章管理。因更改名称或因原印章磨损不能继续使用需更新印章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刻制。
第四条 用印必须严格按职责分工履行审批手续。凡需加盖“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需经专项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加盖“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印章,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加盖“中共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党组”印章,须经中心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审批;加盖“中共芜湖市投资促进中心机关支部委员会”印章,须经中心机关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第五条 凡需用市投促中心印章的正式公文及函件,一律登记编号后用印。凡需在报表、文件、介绍信上用印,一律经领导审批后用印。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上用印,不得在无正文的公文末页上加盖印章。
第六条 所有用印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份数、经办人、授权领导、用印日期等。用印登记簿适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条 用印经办人员须认真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用印。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仔细审核用印文稿签批手续是否完备;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第八条 不得擅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用印完毕应立即将印章放入保险柜。因联合发文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用印的,经报批后,印章管理人员应随同监印,并及时销毁印模。
第九条 用印、盖印,均要准确、端正、清晰。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