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芜湖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的意见》(皖发〔2021〕12号),落实“双招双引”工作部署,突出招商引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拓宽招商渠道,提升社会化引资水平,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境内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对象是指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二)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国内外知名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等;
(三)符合芜湖市重点培育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产业联盟等;
(四)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国内外商会、校友会、联合会、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等;
(五)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委托招商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咨询服务合作:围绕芜湖市重点发展产业,汇总国内外相关产业动态,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项目洽谈和投资研判;
(二)邀商访商合作:协助邀请符合芜湖市产业导向、具备优质项目投资能力的投资方高管来芜考察,或联络帮助上门拜访;
(三)招商活动合作:协助或承办芜湖市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推介活动,或引荐芜湖市承办国内外重大经贸投资交流活动;
(四)媒体推介合作:充分运用国内外知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资源宣传芜湖市投资环境;
(五)项目落户合作:协助芜湖市为投资方提供产业政策咨询、项目落地服务,促进投资方项目在芜湖市落地;
(六)其他委托招商合作方式。
第五条 委托招商对象可选择本办法第四条合作内容中一项或几项合作内容进行合作,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应当与合作内容紧密挂钩。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中心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后,具备本办法第二条相应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申报。
第七条 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并组建市直有关单位、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规定,依法确定委托招商对象。单个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年,因招商实际需要,超过100万元/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根据政府采购服务规定,依法确定委托招商对象。
第八条 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与委托招商对象签订《芜湖市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内容、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考核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合作协议》协议期为一年至三年。原则上,每年确定的委托招商对象不超出10个。
第九条 委托招商实施量化考核,约定目标任务。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工作,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委托招商对象每年至少开展2次考核,确认委托招商对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委托招商工作经费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委托开展各类招商推介活动经费另计,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委托招商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具体拨付方式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合作协议》应当约定部分工作经费与目标任务考核挂钩,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再支付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委托招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市投资促进中心年度预算,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市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委托招商对象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委托招商事项,追回相关工作经费,且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委托招商对象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委托招商的申请,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约由该委托招商对象承担。
(一)恶意包装项目,提供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用虚假行为骗取经费或奖励资金的;
(三)受项目投资方投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不符合作为委托招商对象资格的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落户项目的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等项目贡献指标,制定委托招商项目落户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为鼓励探索社会化招商路径,积累社会化招商转型经验,按照《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防错纠错容错实施办法(试行)》(芜市办〔2020〕2号)文件精神,决策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牟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