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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9 17:32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支持开展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在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重大质量项目申报、立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组织专家加强指导;在政府质量奖、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等国家及省级质量品牌项目申报方面增加推荐名额,优先给予指导支持;支持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支持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实施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基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国家及省级数字经济类试点示范项目、省级评优类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八、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市,优先将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县(市、区),优先将其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纳入省级实施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对其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稳定外贸发展,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开展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民间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较高的市,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重点倾斜支持,在省统筹投资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奖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统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推动资本市场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市,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创新业务、考核定级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帮助争取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四、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优先选择作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对耕地保护成绩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处置效果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资金激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市、区),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年度任务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分配年度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时根据分配原则上浮1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予以奖励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相关政策试点示范,优先推介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对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文艺精品创作、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市场安全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市、区),统筹中央及省级文化文物和旅游等资金给予激励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在安排省级节能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对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空气、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市、区),在分配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分配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五、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奖补资金时予以奖补;在中职“双优”和高职“双高”建设时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产教融合工程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资金予以奖励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养老产业(包括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省级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遴选、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园区评审、省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园遴选中提高10%的权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对推进“双招双引”、新兴产业发展及商协会作用发挥成效明显的市,优先向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推荐其行政区域内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等。(省新兴产业聚集地执行小组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一、对“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推荐参加安徽省质量强县(市、区)创建验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和国家绿色园区;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二、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三、对实施“两强一增”行动方案工作突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分配年度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对落实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和冷链物流发展等工作力度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其重大项目上浮10%(不高于项目补助比例上限)的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对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等工作推进较好、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市,在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六、对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落实食品安全工程质量追溯机制有力、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在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资金奖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七、对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发展、创新监管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成效显著的市,在分配药品监管有关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省药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八、对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成效明显,探索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等方面突出的市、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及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开展社会救助重大政策改革先行先试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九、对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省级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作为狠抓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举措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树牢忠诚尽职、奋勇争先的鲜明导向,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科学设置标准,全面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精准客观进行评价;严格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工作方式,简化操作流程,避免给基层增加负担;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防范廉政风险。要抓好典型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大经验做法推广力度,指导和帮助用好用足激励政策,进一步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督查激励相关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适时对激励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请于20223月底前将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按审核后的实施办法于415日前组织推荐激励名单。从2023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有关督查和本部门日常督查等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名单,严格履行公示等程序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停止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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