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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10 10:31 来源:芜湖投资促进中心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为加强中外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深化我市对外合作,奋力打造现代化创新之城,现提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项目补助、贷转补、股权激励、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用于支持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应用推广等。

一、鼓励企业投资及再投资

在加强中外合作经贸领域,坚持招大引强与深耕中小企业双轮驱动,鼓励企业投资及再投资。

第二条  鼓励相关社会资本发起各类投资、产业等基金,用于发展和扶持园区新落户的外资项目,经过评估,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本市中外合作园区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三条  对园区新引入的重点项目,经过评估,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不高于20%比例对其股权投资,并适时退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四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第五条  对园区企业成功实施外资项目并购,且在园区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并购标的额不超过5%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六条  对园区新建的重点项目,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对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适当奖补;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对所缴纳契税给予适当奖补。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平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平米)。企业将总部由市外迁入我市园区的,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局〕

第七条  对在园区新落户、新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八条  已落户企业新建项目,可参照园区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鼓励企业研发

鼓励园区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以及研发基地和平台的建设。

第九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园区设立中外合作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共建协议的,每年每个安排一般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于全球前100强高校和科研院所或者学科排名全球前5的专业来芜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共建协议的,每年每个安排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条  对园区企业产生的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鼓励企业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园区企业产品示范应用及国外技术、科技成果园区产业化。

第十一条  对于从国外购买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生产线上的关键核心设备的园区重点企业,在政府原有设备补贴基础上可适当上浮;对携带科研成果在园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30%、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四、鼓励中外合作

利用各种形式鼓励中外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园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和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院校补贴;对其他院校每年给园区企业累计输送100人以上且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对进入园区企业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合作院校学生,每人给予3000元、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企业赴外参加汉诺威工业博览会、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等知名国际展会,给予每个参会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参展补助。鼓励园区机构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赴外洽谈合作,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机构在境内外举办芜湖对外招商推介会等合作交流会议,或组织外资企业来芜考察等各类活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运作。〔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开展对外引资引技工作,对成功引入项目落户园区的企业、中介机构或个人,经评估确认,给予其外资实际到位资金5‰以内或者固投1‰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成功引入国外专利技术、科研机构院所落户园区的企业、中介机构或个人,经确认,可参照相应政策给予其适当奖励。对邀请来的重要客商在国内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五、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中外合作园区中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中外合作园区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得到国家或安徽省相关部门正式批复的园区,港、澳、台合作(工业)园区相关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重点项目指我市主导产业或战新产业领域的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兑现按照本规定执行。各条款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应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起施行,由市投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